8月17日,上杭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。该案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(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)施行后,福建省首例适用生态环境法典审结的环境侵权案件。法院依法认定,当地两家混凝土企业的水泥粉尘持续排放行为,与周边柚子果园受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,判令两家企业连带承担相应生态侵权赔偿责任。部分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现场旁听了庭审。
2011年起,果农老邱在上杭县稔田镇楼岗村租赁30亩土地种植红心柚,后又引进泰国青柚。2023年,甲、乙两家混凝土企业落地楼岗村,甲公司水泥搅拌生产线距果园仅50米。之后两家公司合伙运营,对外以乙公司名义生产。生产线投产后,水泥粉尘持续飘入果园,且日趋严重,同年11月,不少柚子树开始枯萎死亡。老邱多次交涉,经调解,2024年4月,乙公司一次性赔付3.8万元。5月,企业加装治污设备,但前期堆积的粉尘叠加日常扬尘,持续腐蚀土壤、损伤果树,果园受损情况并未好转。企业认为,后续损失系农户疏于管理所致,拒绝再赔。协商无果,老邱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侵权诉讼。
审理中,上杭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污染因果与财产损失,引入“生态技术调查官”,邀请农林环保专家一同现场勘验、取样研判。
【上杭县人民法院行政与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 温东英:环境污染纠纷往往涉及农学、土壤等专业问题,我们法官缺乏相关技术知识。本案生态技术调查官通过现场勘验,核验鉴定意见、评估报告,证实粉尘污染是导致果树受损的原因。同时评估机构给出三档损失认定,关于本案应该采取哪一种损失认定,需要技术调查官协助解读、分析,结合果园实际情况给出损失核算专业建议,补齐审判专业短板,让判决既有法律依据,又符合客观事实。】
据了解,本案排污行为从2023年持续至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,根据最高法关于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,新法实施前发生、持续到新法实施后的侵权行为,统一适用生态环境法典审理。
【上杭县人民法院行政与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 温东英: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1053条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和第1080条举证责任倒置规则,企业即便取得环评批复、排污达标,也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,明确了行政合规不等于民事免责。】
据介绍,此前此类案件需援引民法典侵权编、环境保护法等多部单行法律,存在法律适用相对碎片化,裁判标准和说理口径不够统一等问题。
【上杭县人民法院行政与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 温东英: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之后,最大的变化就是实现了环境侵权规则的体系化、系统化整合。法典把环境污染的责任构成、举证规则、责任承担方式等这些内容统一归集、集中规范。让我们在今后审理同类案件的过程中依据更集中、尺度更统一、说理更严谨规范。】
庭审认为,两家企业先后排污、叠加造成损害,构成共同侵权,且未能举证证明果树大面积受损与厂区扬尘无关。最终认定,两家企业共同排污是果园受损的直接原因,判令双方连带赔偿果农经济损失28.5万元,执行时扣除此前已赔付的3.8万元。
(记者:江春凤 张锐畅 通讯员:罗小丽)
编辑:张舒婷 编审:赖丽琼 监制:张超 总监制:林斯乾
主管:中共上杭县委宣传部主办:上杭县融媒体中心地址:福建省上杭县北大路83号
不良信息举报电话:0597-3132762网络谣言等有害信息举报电话:0597-3293705不良信息举报邮箱:wgzxsh@163.com
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35120200016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131203号 闽ICP备2023022962号-3
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68号
Copyright © 2012 - 2016上杭新闻网站长统计涉未成年人不良信息举报热线:0597-3132762